模仿者背后的法律隐患:山寨明星的商业困境


▲周杰伦模仿者“黑伦”。图/“黑伦”社交账号截图

据媒体报道,一位自称“大陆第一杰伦”的周杰伦模仿者“黑伦”自2024年6月以来与某连锁酒吧展开深度合作,在多个城市进行巡回演出。据网友反映,他的巡演报价最高达6000元,远超周杰伦本人的演唱会票价。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。

周杰伦或许没有想到,他的出名不仅让自己赢得了巨大收益,还让一群“山寨周杰伦”们赚得盆满钵满。例如,还有一位模仿方文山的“圆文山”,也俨然成了瞩目的对象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山寨明星的争议愈演愈烈,他们借此积累流量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况越来越多,然而,在这个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。

首先,山寨明星在利用知名人士的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时,可能涉及姓名权的侵犯。其次,如果直接采用明星的肖像作为宣传材料,可能会侵犯肖像权。除此之外,不少模仿者不但模仿明星的外貌,还尝试模仿他们的声音,这就可能触及声音权的范畴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自然人的声音和人脸、指纹等一样都是重要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,受法律保护。

《民法典》还指出,声音权的保护适用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,具有人格属性、可再现性、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。这也意味着,明星的经典台词和特有声音,如周杰伦的“哎哟,不错哦”,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用于商业宣传,也是对明星个人权益的侵犯。

山寨明星的模仿行为大多不仅停留在外貌上,他们常常伴随模仿明星的经典作品或影视形象,从而涉及到著作权问题。例如,“黑伦”在表演周杰伦的《一路向北》《搁浅》等作品时,如果未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,就涉嫌侵犯著作权。按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性的演出,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。

而在本次事件中,有质疑声认为,“黑伦”的巡演虽然未正式售票,是酒吧的最低消费,但具体到商业演出合同、营销模式的细节,这实际上已经属于商业行为,从法律角度看仍构成侵权。酒吧若借此为顾客营造氛围、促进消费,亦应该缴纳版权费用。

即便在网络平台上表演,这些行为未直接向观众收费,也可能通过流量变现、卖货或观众打赏等,实现收入。根据《著作权法》,这样的行为若是以盈利为目的,同样不属合理使用之范畴。

尽管许多明星对模仿者采取宽容态度,认为他们是自己影响力的延伸,如周杰伦曾表示“每一个‘多重宇宙’的伦都在努力生活”,但这并不意味着模仿者可以肆无忌惮。模仿者在表演中依靠明星的影响力获得关注,更应当妥善维护明星的形象,遵守法律,才能实现真正的“双赢”。

在未来,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,山寨明星们在商业活动中需要更多地顾及法律底线。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,模仿者和明星以及观众之间才能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健康的市场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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